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省公共设施维护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2-28 11:35:00 访问: 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 号)等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写与制修订规范》。现予以正式发布。
附件: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我省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积极跟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要求,为加强规范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闽设施协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设施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闽设施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
理创新和满足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闽设施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协会代号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FJFM 大写字母构成。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闽设施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FJFM xxx-xxxx/ISOxxxxx-xxxxx
第六条 闽设施协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七条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部署并对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进行审核策。
(二)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业务受理、技术审查、立项审批、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每个闽设施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
项目组,落实各项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化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闽设施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闽设施协标准制定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申请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正式发文立项。如需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闽设施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将确定主要起草
人员、起草单位,组成标准化项目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标准化项目组负责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最终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闽设施协标准草案。
第十三条 闽设施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
则。
第十四条 标准化项目组完成闽设施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同时在协会网站(www.fjssx.org)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前回
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依
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标准化项目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
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工作秘书处。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七条 闽设施协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前提交审查说明与请示,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相关资料。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化项目组成员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送审稿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评审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审查。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
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闽设施协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的要求。
第二十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
审通知和闽设施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
表及“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化项目组
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
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
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工作秘书处负责组织对闽设施协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化项目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闽设施协标准,发放标准编
号,并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六条 闽设施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求,由标准工作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结束时应
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八条 闽设施协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闽设施协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
继续有效的闽设施协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闽设施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
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闽设施协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闽设施协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
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闽设施协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果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条 闽设施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闽设施协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执行闽设施协标准的成员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闽设施协标准编号。
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对闽设施协标准进行有效性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闽设施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
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有关方面可对闽设施协标准化
工作提供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闽设施协标准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统一发布实施,版权归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 号)等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写与制修订规范》。现予以正式发布。
附件: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
2017年10月30日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我省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积极跟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要求,为加强规范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闽设施协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设施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闽设施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
理创新和满足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闽设施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协会代号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FJFM 大写字母构成。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闽设施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FJFM xxx-xxxx/ISOxxxxx-xxxxx
第六条 闽设施协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七条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部署并对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进行审核策。
(二)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业务受理、技术审查、立项审批、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每个闽设施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
项目组,落实各项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化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闽设施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闽设施协标准制定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申请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正式发文立项。如需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闽设施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将确定主要起草
人员、起草单位,组成标准化项目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标准化项目组负责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最终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闽设施协标准草案。
第十三条 闽设施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
则。
第十四条 标准化项目组完成闽设施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同时在协会网站(www.fjssx.org)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前回
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依
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标准化项目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
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工作秘书处。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七条 闽设施协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前提交审查说明与请示,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相关资料。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化项目组成员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送审稿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评审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审查。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
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闽设施协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的要求。
第二十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
审通知和闽设施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
表及“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化项目组
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
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
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工作秘书处负责组织对闽设施协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化项目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闽设施协标准,发放标准编
号,并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六条 闽设施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求,由标准工作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结束时应
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八条 闽设施协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闽设施协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
继续有效的闽设施协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闽设施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
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闽设施协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闽设施协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
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闽设施协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果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条 闽设施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闽设施协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执行闽设施协标准的成员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闽设施协标准编号。
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对闽设施协标准进行有效性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闽设施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
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有关方面可对闽设施协标准化
工作提供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闽设施协标准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统一发布实施,版权归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